因向他人贩卖
含依托咪酯的
“电子烟”烟弹
重庆开州一男一女
被警方先后抓获
检方指控二人犯贩卖毒品罪
并提起公诉
近日,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,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;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被告人杨某和邓某均为重庆市开州区人,杨某(男),初中文化,无业;邓某(女),中专文化,务工。杨某和邓某两人均曾因吸食毒品被警方行政拘留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,被告人杨某于5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被告人邓某于6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9月25日,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人犯贩卖毒品罪,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今年5月7日和5月9日,张某(另案处理)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“电子烟”烟弹,杨某表示同意。后杨某以400元的价格将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“电子烟”烟弹卖予张某。
5月11日,杨某以1450元的价格在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将4个含有依托咪酯的“电子烟”烟弹卖予张某。张某拿到4个烟弹后,将其中3个烟弹卖予冉某。5月13日,民警将张某、冉某等人查获,并从冉某处扣押其从张某处购买的3个含有依托咪酯的“电子烟”烟弹。经称量,该3个烟弹烟油净重4.1克。
5月20日,张某联系被告人邓某购买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“电子烟”烟弹,邓某表示同意。邓某向被告人杨某微信转账400元,杨某等人将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“电子烟”烟弹交予邓某。后邓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烟弹卖予张某。
5月21日,张某网络转账500元给被告人邓某以购买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“电子烟”烟弹,邓某表示同意,并转账400元给被告人杨某以购买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“电子烟”烟弹。杨某收款后因未及时送达,张某要求退款,致使交易取消,杨某、邓某分别将钱款退回。
5月22日、23日,被告人杨某、邓某先后被民警抓获,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杨某、邓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,向他人贩卖依托咪酯,其中杨某多次贩卖情节严重,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,法院依法予以确认。被告人杨某、邓某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系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杨某、邓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杨某、邓某均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
根据被告人杨某、邓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;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2650元、邓某违法所得100元,上缴国库。
依托咪酯是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,长期吸食会呈现头晕、站立不稳和类似醉酒的状态,大量吸会导致易怒、懒惰,甚至会引起死亡。不法分子常常利用其麻醉效果,将其添加到香烟烟丝中或者勾兑到电子烟烟油中。根据国家药监局、公安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《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》(2023年第120号),依托咪酯(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)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,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。非法吸食、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依托咪酯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,将受到法律的惩处。
【来源:红星新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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